高速行駛撞上不明物高速局被判負責
2015-09-23
因為一塊散落在高速公路上的“異物”,導致行駛中的機動車受損。車主以高速公路未盡到管理職責為由,將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告到法院要求索賠。9月21日,沈陽晚報、沈陽網記者從法院部門獲悉,高速局被判負有責任。
2014年5月27日下午,楊某駕駛原告邱某所有的機動車沿沈海高速公路(大連方向)由北向南行駛至314公里+700米處時,該車輛左前輪撞到路面上一塊鐵質散落物,造成車輛左前部損壞的后果。大連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警,并出具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》,認定該“鐵質散落物”系不明大貨車車廂欄板立柱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受損車輛經維修廠拖車并修理,原告花費拖車費500元及維修費共計24,082元?,F(xiàn)原告將省高速公路局作為被告,起訴至和平區(qū)人民法院,認為被告未盡到對高速公路的管理職責,造成車輛損壞,系侵害其財產權益的行為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關于高速局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,存在兩種不同觀點:
第一種觀點:高速局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因為“鐵質散落物”系不明大貨車車廂籃欄板立柱,應由原告查找該貨車車主,并向其主張賠償損失。
第二種觀點:高速局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因為高速局對高速公路負有監(jiān)管職責,本案中,其未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并清理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礙物(鐵質散落物),應認定系未盡到足夠的管理及維護責任,故應對車主所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
和平區(qū)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判決高速局賠償車主損失的70%部分,即拖車費350元,車輛維修費16,857.40元。該判決宣判后,高速局不服,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市法院經審理,于近日作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判決。
沈陽晚報、沈陽網記者梅天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