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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載漂白粉自燃高速管護單位拋毒污河魚塘虹鱒魚死亡四被告賠養(yǎng)殖戶50萬元
2015-12-02 
        本報訊(記者董子彪實習生張愛菲)運輸漂白粉的車輛在高速路上自燃,而清理人員將漂白粉拋撒至河流中,對河流造成污染,并致天水市麥積區(qū)東岔鎮(zhèn)桃花溝虹鱒魚養(yǎng)殖農民專業(yè)合作社(下稱養(yǎng)殖合作社)的虹鱒魚大量死亡,隨后,養(yǎng)殖合作社就此提起公訴。12月1日,省高院公布該案終審結果:車輛承包人王某某、車輛所有單位西安瑞騰物流有限公司(下稱瑞騰公司)應與司機馬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50%即179026.8元承擔賠償責任,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(yǎng)護管理中心(下稱公路養(yǎng)護中心)承擔50%,此外還追加了2被告方賠償養(yǎng)殖合作社15萬元。

        2014年6月23日凌晨,馬某駕駛瑞騰公司車輛,隨車裝載數噸漂白粉(次氯酸鈣),自陜西西安出發(fā)前往目的地。當車行至連霍高速寶雞至天水段麥積區(qū)東岔鎮(zhèn)桃花坪附近時,車內裝載的漂白粉發(fā)生自燃。馬某遂將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上,撥打報警電話,待交警部門趕到現場后,駕車離開。

        6月24日上午,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(yǎng)護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直接將漂白粉拋撒至橋下河流中,造成河流污染,致使養(yǎng)殖合作社魚塘內虹鱒魚大量死亡,為此,該養(yǎng)殖合作社提起訴訟。

        天水市麥積區(qū)法院一審認為,瑞騰公司作為涉案車輛負責運輸的承運人,對包括車輛承包人王某某、駕駛員馬某未盡到管理職責,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損害后果發(fā)生,瑞騰公司應與其二人對損失的70%即250637.52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公路養(yǎng)護中心的工作人員清理漂白粉行為明顯不當,其主觀方面過錯明顯,故應對損失的30%即107416.08元承擔賠償責任。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。

        天水市中院審理后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。

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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