濟南發(fā)布“史上最嚴禁挖令”新建道路10年不能挖
2015-12-29
大眾網濟南12月28日訊(記者王宗陽)大眾網記者今天從濟南市委市政府新聞發(fā)布會上獲悉,《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?!稐l例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濟南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內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,不得再挖掘。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,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?!蹦壳按藰藴蕠烙趪曳ㄒ?guī),在全國各城市中也是時限最長的。
大眾網記者了解到,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原法規(guī),是2001年1月1日頒布施行的《濟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》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(fā)展,市政設施呈現出了建設速度加快,設施總量增加,管理內容不斷豐富的態(tài)勢,對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。
新出臺的《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》共十章79條,包括總則、規(guī)劃與建設、維護與管理、城市道路管理、城市橋涵管理、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管理、城市排水設施管理、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管理、法律責任等。
在“史上最嚴禁挖令”的背后,也必須要有更加專業(yè)的地下空間規(guī)劃管理。對此,《條例》規(guī)定“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納入市政設施管理范圍”。因為隨著城市道路建設的快速發(fā)展,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及其它設施越來越多。《條例》對其管理做了明確規(guī)定: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(guī)劃作為市政設施專項規(guī)劃的組成部分,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組織編制,并規(guī)定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(guī)劃,應當包括綜合管廊、地下管線、地下通道、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內容,同時特別強調編制時應當優(yōu)先考慮綜合管廊敷設模式,預留地下道路的空間(第九條、第四十八條);其次,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設置設施的,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(guī)劃的要求。配套建設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,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(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條);此外,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,并依法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(第五十四條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