廣西交通廳約談工作制度
2015-07-15 
        為加強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各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(jiān)督,推動交通運輸各項工作落實,規(guī)范各單位(部門)主要負責人正確行使權力,促進各單位(部門)全面、正確履行職責,結合我廳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條本制度所稱約談,是指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廳在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問題時,對未能全面、正確履行工作職責,或未認真執(zhí)行相關制度規(guī)定、未認真貫徹落實上級的決策部署、未能完成規(guī)定的工作任務,或在黨風廉政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單位(部門)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進行約見談話,以進一步了解情況,指出存在問題,提出改進要求,推進交通運輸工作健康正常開展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約談對象的范圍包括: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廳機關干部,廳直屬二、三層單位處級領導干部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條約談工作在廳黨組的領導下,以召開談話會的形式進行,由廳相關處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。約談時由廳領導主談,相關處室領導參加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條約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:

        (一)確定約談對象和內容。根據(jù)工作實際,重大事項的約談對象和內容由廳黨組研究決定,一般事項的約談對象和內容可由廳黨組成員提出。確定約談對象和內容后,由廳領導指定負責組織實施約談工作的業(yè)務處室(以下簡稱承辦處室)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通知約談對象。承辦處室應提前將約談的內容、對象、時間、地點、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項通知約談對象本人。

        (三)實施約談。約談時,主談人向約談對象說明約談原因及內容,認真聽取約談對象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,并向約談對象提出整改的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。約談過程中,承辦處室要做好約談記錄,約談結束后交約談對象簽名確認。

        (四)匯總報告。約談結束后,承辦處室應形成約談工作情況書面材料,及時向廳黨組報告。約談相關書面材料由承辦處室保管,抄送一份至駐廳監(jiān)察室備案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條約談對象須于約談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,向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廳報送整改落實工作方案;整改落實工作完成后,須及時報送整改工作報告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條廳承辦處室負責跟蹤和監(jiān)督約談對象的整改落實工作,并及時向廳黨組匯報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條對不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要求,不履行在約談中做出承諾的,相關責任人員,將進行問責,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追究紀律責任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八條本制度由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
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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