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路橋資訊 > 正文
盜竊高鐵備用物資三被告人分獲徒刑
2016-01-30 
        本報訊1月28日,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盜竊鐵路物資案,并當庭作出判決。林某、袁某、袁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,并處罰金10萬元至8萬元不等。

        林某等三人均系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賀州市八步區(qū)賀街鎮(zhèn)南木村農(nóng)民。林某曾因犯搶劫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2002年5月1日刑滿釋放。

        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5年8月1日晚,三被告人與綽號“土包”的人(未查獲)駕駛林某所有的時代牌小型貨車和袁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車,行駛至廣西境內(nèi)貴廣高鐵三和斜井隧道,用攜帶的斷線鉗剪斷隧道鐵門鎖扣進入隧道,將存放于隧道內(nèi)的應急疏散通道控制電纜9034米、應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纜1533米盜走。經(jīng)鑒定,被盜纜線共計價值84522元。

        案發(fā)后,經(jīng)柳州鐵路公安處偵查,于2015年8月14日將三人抓獲歸案,繳獲所盜纜線已發(fā)還被盜單位。次日,柳州鐵路公安處以三人涉嫌犯盜竊罪,對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,同年9月8日批準逮捕。

        庭審中,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。

        法院審理后認為,三被告人實施剪斷隧道鐵門鎖扣,進入隧道盜竊鐵路物資,屬于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共財物,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行為,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。被告人林某曾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,刑滿釋放后再犯罪,屬有前科劣跡,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(jié);三被告人具有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(jié)。據(jù)此,法院根據(jù)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
        (吳漢君彭博周杰)

        
Copyright © 2007-2022 cnbridge.cn All Rights Reserved
服務熱線:010-64708566 法律顧問:北京君致律師所 陳棟強
ICP經(jīng)營許可證100299號 京ICP備10020099號  京公網(wǎng)安備 11010802020311號